苏州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加科学、规范、精准地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学校建档、动态管理、严格复核”程序进行。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不得采取任何侵犯学生隐私或伤害学生自尊的工作方式。
第二章 认定原则与认定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量化评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规定的评分办法及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量化评分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认定原则。
第六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院—辅导员(或班主任)—专业(或班级)”四级工作网络开展认定工作。
(一)学校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学院成立院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领导组成。
(三)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所带班级认定工作的具体开展和实施。
(四)专业或者班级成立基层认定工作小组,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选应具有代表性,评议组人数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并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用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的方法进行,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学院提交经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其他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文件,即有资格参加认定。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真实情况进行评价的办法,分别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分。
1.学校使用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得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E);
2.学院领导、组织基层民主评议小组对待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得到民主测评分(D)。
3.按照公式“S=E×50%+D×50%”计算最终得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S)。
第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包含的指标主要考虑学生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家庭类型、健康状况、赡养老人情况、在学人数、父母亲受教育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家庭的收入与资产、学生对经济负担的自我评价等。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测评分最高为1000分,该项分值由计算机系统根据采集到的学生各项信息直接赋值得出。
第九条 学院认定评议小组须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在校生活、学习等综合表现,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有经常购买和使用高档消费品,高消费、乱消费等现象;或者经常出入校外娱乐和消费场所,沉迷网络,参加消费性旅游等情况的,一票否决,不再进行测评。
测评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校日常消费、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方面的情况。
民主评议测评分最高为1000分,由采取无记名方式采集到的民主测评数据加权平均后得出。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的分值进行资格认定及困难等级划分。
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大于500分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大于等于900分的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00分及以上到900分之间的为家庭经济困难;500分到800分之间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 学院在组织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确定申请学生困难等级的,应将学生的全部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学院共同研究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年9月进行。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认定前准备
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通过资助热线等渠道宣传资助政策及认定办法。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准备好其他证明材料。
(二)认定的组织实施
1.新生本人撰写申请,将申请和盖章后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
2.学院审核相关材料;
3.通过审核的学生自行登录资助管理系统,完成学生信息采集;
4.学院组织基层民主评议小组对待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5. 学院根据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对结果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答复。异议成立的,可直接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结束后,校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将最终认定结果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格复核及认定工作的检查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6月开展。前一年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改善,无需再次提交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可直接进行复核。
(一)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S),确定复核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等级。
(二)复核结束后名单汇总报学院审核并公示,并做好相关学生的通知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每学年寒假及寒假结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组成工作小组对学院的认定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形式包括查阅资料、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或召开座谈会等,并根据情况通过信件、电话、走访家庭、调研政府部门等形式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二)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