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建设实验室安全文化,结合材料学院各实验室安全现状,以《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手册》、《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为依据,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法规和学校相关安全制度,视实验室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规行为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学院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年度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违规责任者;因管理或指导不到位造成的学生违规行为,责任认定为实验指导教师;主观故意违规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认定为学生的违规责任。
第四条 违规行为是指上级相关部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或由师生举报经查实的可能对实验室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界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下发违规经济处罚通知执行。
第五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和个人,责令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规的教师实行经济处罚(采取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办法)、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称晋升和岗位评聘资格等处罚。
学生采用学年扣分制。累计扣1-2分者,以批评教育为主;累计扣3-4分者,视情节停止该生使用测试平台和关停所在实验室1周;累计扣分满5分者,取消该生评优评奖,视情节停止该生使用测试平台和关停所在实验室2周以上,学院通报批评。以上所有处罚节假日不计在内。对扣满5分后再犯的学生将视情节加重处罚力度。
第六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的学生扣2分,违反第四款的扣4分。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第一条第一、二、三款的指导教师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条 对违反第二、三、四、五、六条的,实验室停止开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八条 对违反第二条第一、二款的学生扣5分,指导教师扣除全部年度安全奖。
第九条 对违反第八条中第一、二、三款的学生扣1分,指导教师应责令学生纠正,如有不听劝告者,教师有权停止该学生的实验并勒令其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视情节给予指导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取消下一轮岗位评聘和职称晋升的资格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造成事故的学生,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处罚款,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以上所涉及实验室包括科研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实验室。
第十三条 如本条例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条例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或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