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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

化学品安全管理

发布:   时间:2022-11-17 10:29:48  浏览:

1)实验室化学品存放须知

第一部分 药品存放的一般原则

1.所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1《常用易制毒易制爆药品清单》)必须统一存放在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

2.危险化学品实施领用原则,每次领用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必须存放在专柜且上锁,每次取用都要做好领用登记,再次领用时应携带用完后的空瓶;

3.实验室所有药品一律存入药品柜(具有强氧化性、挥发性、腐蚀性、易潮解、易水解的药品,应密封并存放于带有通风功能的药品柜内),所有药品不应按字母顺序存放,不得与配制的溶液混放;

4.所有药品都应有明显标签(名称、质量规格及来货日期),最好还有危险性质的明显标志;

5.理化性质互相抵触、相互作用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也应该分类隔离存放;

6.固体药品与液体药品分开存放;液体药品放置矮柜或者底层,袋装、瓶装分开存放;

7.低沸点的化合物应存放在冰箱中;

8.准备间或药品柜必须保持整洁、干燥、阴凉、通风、低温,远离火、水、电;

9.无名物、变质物要及时清理销毁。

第二部分 药品存放的一般方法

1.易燃液体:远离热源、火源,于避光阴凉处保存,通风良好,不能装满。最好保存在防爆冰箱内;

2.酸、碱不能混放,氧化剂与还原剂及有机物等不能混放;

3.见光易变质的应装在避光容器内;长期不用的,应蜡封;

4.腐蚀性液体:放于药品柜下端,选用抗腐蚀材料架;

5.易挥发、潮解、易水解的药品:密封,单独存放于带通风功能的药品柜中;

6.易氧化、易分解物,存于阴凉暗处,用棕色瓶或瓶外包黑纸盛装;

7.强酸尤其是硫酸,切忌与强氧化剂的盐类(如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混放;

8.遇酸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盐类(如硫化钠、亚硝酸钠、亚硫酸钠等),不能与酸混放;

9.引发剂忌与单体混放,忌潮湿保存;

10.卤素(氟、氯、溴、碘)忌与氨、酸及有机物混放;

11.许多有机物忌氧化剂、硫酸、硝酸及卤素。

(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全院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院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科研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2009)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院、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院安全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室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购买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严禁网上购买,严禁现金购买,严禁无证和超量购买。双人采购,货比三家。

(二)购买审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实行凭证采购制度,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由危化品仓库管理员汇总后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交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购买许可证,由实验室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

(三)签订合同。资产处代表学校统一与具有销售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销售单位签订购买合同。

(四)购买备案。资产处负责,实验室提供支撑材料。

第五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入库。双人验收签字,签字写明“合同与实物一致,合同与送货单一致”字样。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

(一)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二)领用审批。领用人须填写《苏州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单》,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并备案。

(三)领用登记。实行双人领用签字,两名学生领用时必须经指导老师批准。领用人要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台账上如实填写领用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四)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试剂时应及时填写《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见附件23),备查。

(五)实验结束后,必须将剩余化学试剂由领用人共同送到危险化学品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再用时,领取手续同上;送存时必须保证标签粘贴牢固。

(六)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试剂时必须严格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一)任何科研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接收和转让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存放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报警、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设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准确记录危化品的库存量、领用量和放置位置。经常检查核对实际库存情况,如有账物不符或非法流失,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